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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课15分钟未到的视为旷课1节,迟到3次视为旷课1节。
2、早操两次未到视为旷课1节,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请假视为旷课1节;晚自习1次(两节)未到视为旷课1节,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请假视为旷课1节。
3、凡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不满20节,给予警告处分;凡累计旷课20节(含20节),不满3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凡累计旷课30节(含30节),不满40节,给予记过处分;凡累计旷课40节(含40节),不满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累计旷课50节(含50节),不满60节,给予开除处分;单科到课率低于70%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本规定3月份开始执行。
学生工作部
201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