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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2、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能充分发挥自己特长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奖学金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由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管理中心由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学管主任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学管主任、辅导员、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奖学金评定、公示及解释、咨询与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班级评议、系评委会审核、公示、院评委核实、奖学金发放。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前提, 以每学年平均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为主要依据进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留校察看期间或在本学期内受纪律处分者,不能参加所有奖学金的评定。
2、本学期所学的课程有不及格或德育考核分不及格者不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及金额: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800元/年,二等奖600元/年,三等奖400元/年。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
各班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6%,其中:
一等奖学金:按在册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在册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在册学生人数的15%评定。
第十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标准:
1、一等奖学金:
(1)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10%以内;
(2)德育考核分在85分以上。
2、二等奖学金:
(1)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25%以内;
(2) 德育考核分在80分以上,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8%。
3、三等奖学金:
(1)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学生中居前50%以内;
(2) 德育考核分在80分以上。
第十一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经审批后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并取得突出成绩而设立的。单项奖学金设有“学习积极份子”、“宣传积极份子”、“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份子”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1、本学期专业修习课程全部合格,责任心强,踏实肯干,团结协作,严以律已,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一致好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的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以上者,可申请“优秀学生干部”。每人每学年5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2、本学年主干课程单科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学习积极份子”。所有主干课程获奖总人次不超过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每人次30元。
3、发明创造、学科竞赛和文化体育类竞赛成绩优秀者,可申请“文体积极份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各学院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