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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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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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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与处分的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发表时间:2012-05-24 00:00:00阅读次数: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据《学生奖励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五条 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签收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顺延申诉时限。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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