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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文件
学字〔2015〕22号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
资助管理条例(高职)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告》、《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正式录取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包括五年制后两年)
第二章 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4、学院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先进班级。由学院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各班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以及优秀干部。
5、生源地贷款。由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6、兵役补偿。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章 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
3、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设立3 档,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 元、3000 元、2000 元 。
4、学院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先进班级。 学院奖学金设立3 档。奖励标准分别为每800 元、600 元、400 元;三号学生每人奖励200元;优秀学生干部每人奖励100元;先进班级8元/人。
5、生源地贷款。若为本专科学生,申请贷款额度应在上限8000元以内,原则上按照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贷款为1000到8000之间的100的整数倍。
6、兵役补偿。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获得资助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7、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院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先进班级
(一)学院奖学金
1、据班级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及期评考试成绩的排名进行。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1).本学期受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有未撤销处分者;
(2)有违反学院“两禁”现象者;
(3)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一门不及格者;
(4)在校内外参加各项活动中表现不好,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批评者。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1、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积极参与学院的管理工作,工作主动踏实,认真负责,具有一
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成效显著;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学,顾全大局,在各项工作中均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敢
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群众威信较高;
3、该学年所有课程均及格。
(四)单项积极分子
1、思想品德好,尊师守纪,团结同学;
2、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以上,学年德育考核测评为全班前40%;
3、主动与院团委、学生会联系,服从组织,积极配合、支持院团委及学生会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4、工作表现好,任劳任怨,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受到同学们的好评;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先进班级:
1、具有良好的班风。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团结友爱,朝气蓬勃,积极向上;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2、具有良好的学风。全班同学态度端正,勤奋学习,专业思想稳定,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普遍好,在各项专业的测评中成绩突出;
3、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获奖成果多,名次突出;
4、有一个团结协作、积极工作的领导核心。班干部能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主动为社会服务,为社会做贡献。
五、生源地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6.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认定(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除外),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兵役补偿。
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 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
(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章 名额分配
1、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和学院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向各系部下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2、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按在册学生人数的4%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在册学生人数的8%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在册学生人数的15%评定。
3、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比例为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如全班无一人符合评选条件,则选班级成绩第一名的学生。
4、优秀学生干部
班级人数为30人以下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为2名,30人以上的优秀学生干部人数为3名;校团委、学生会、各学生社团中、校护卫队的学生干部按10%的比例。
5、单项积极分子
单项积极分子共四类:学习积极分子、宣传积极分子、文体积极分子、品行积极分子。每个班级每一类限报1人,只发奖励证书,无物质奖励。
6、先进班级:
班级考核在全院总考核成绩前20%的班级。
第六章 评审要求
1、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表现的考核工作和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作好评审工作的前提, 各系部应该根据学院制定的《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从新生报到开始着手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9月30日之前以系部为单位上交电子档以及纸质档(纸质档需要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 逾期未交者一切后果由系部承担。
2、辅导员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报工作,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出具各类证明材料:
(1)10月18之前完成国家奖学金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并以系部为单位上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以及汇总表(电子档和纸质档,其中纸质档需要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http://222.240.128.218/”里完成国家奖学金被推荐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上报工作;
(2)10月25日之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助学金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并以系部为单位上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申请表以及汇总表(电子档和纸质档,其中纸质档需要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http://222.240.128.218/”里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助学金获得学生电子信息录入及上报工作;
(3)11月25日之前完成学院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先进班级的评选,并以系部为单位上交申请表以及汇总表(电子档和纸质档,其中纸质档需要系部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未交者一切后果由系部承担。
(4)次年3月底之前将评了国家奖助学金并退学的学生名单上报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并按照正规程序评出替换的学,并进行公示。
3、每年11月1日之前,以系部为单位收集好办理兵役补偿代偿的资料(包括《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及入伍通知书或者《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以及退役证书,均为一式两份)交至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4、辅导员敦促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同学在9月30日之前将贷款回执单交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将无效。每年6月份毕业之前敦促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同学上网进行毕业信息确认。
5、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核并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院评审后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将按照教育厅的要求按时将国家助、奖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两个学期发放。校级奖励一次性发放
2 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及素质拓展
1、 学校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资助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及素质拓展,帮助其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2、 学校定期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以及各项资助措施的落实情况,听取他们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每年寒暑假,学校领导及老师可对部分特困生家庭进行走访,宣传政府及学校的资助政策,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状况,加深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3、学校每年开展“自强之星”评选表彰活动和“感恩诚信教育月”主题活动,深入挖掘在国家资助政策帮助下成长成才的优秀大学生,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以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畏艰难、刻苦学习、自强自立、发奋成才。
4、资助中心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定期联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确保其健康成长。
5、 学校引导和鼓励接受无偿资助的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感恩回报意识,提高实践能力。
6、 学校通过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举办个人征信知识讲座、借款毕业生还款计划确认仪式等形式,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以提高其履约还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九章 附则
1、 本条例从2015 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2、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
2015年8月28日
题词:资助 中职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5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