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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落实教育部、财政部 (教财[2007]7 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依据《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高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为主、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不许组织、安排大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 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兼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信、自立的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感恩意识、树立学生回报社会的思想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审核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负责每月工资发放。
第五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单位负责向学校申请助学岗位,组织、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考核,并负责工资上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未经批准而私自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不予资金支持。未经批准的学生私自在校外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校及用工单位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财务处按年度划拨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支配,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立足我校现有资源,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设立适于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实习实训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二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不低于20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岗位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依据设岗总数、工作工时,按月结算。一般标准如下:
1.相对固定岗:以月计付,视工作任务和质量,8元/时,每人每月不超过40工时;
2.临时工作岗:视工作任务的轻重和工作质量要求,按次或单项工作量计,每人10—15元/时。
3.连续7天以上参加同一项目勤工助学工作以固定岗位标准计酬。
第六章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第十六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第十七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济困难学生,学校将视其情况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以解决其困难。
第十八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一)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者;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用工单位反映表现较差者;
(五)因身体原因及其它原因而不适合参与勤工助学岗位者。
第七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每学年开学半个月内向校学生工作部上交书面申请(《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用工单位申报勤工助学岗位表》),说明岗位类型、岗位名称和数量、岗位职责及用工时间,经审批后,用工单位方可招聘学生,并将录用学生名单报学工处(部)。
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学工处(部)根据用工单位考核情况,核定或签发工资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对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料加以统计及管理,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使用情况及学生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应办法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附录: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勤工俭学人员申请审批表》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5年8月1日